上海銘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規定所稱排污許可或排水許可證,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本規定所稱排污單位特指納入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痹趯嵭形廴疚锱欧趴偭靠刂频牧饔、海域、區域,對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該指標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上海排污證的持有者,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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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
2.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3.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4.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5.排放污水可能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
6.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7.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應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水經預沉設施處理后符合第1條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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