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能效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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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10 元(人民幣) | 產地:長春 |
最少起訂量:1個 | 發貨地:長春 | |
上架時間:2019-09-03 14:05:31 | 瀏覽量:172 | |
林州市品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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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商業服務 | 公司類型:私營獨資企業 | |
所屬行業:排煙風機 | 主要客戶: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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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劉經理 (先生) | 手機:13868089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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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13868089560@126.com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街道文三路121號8404室 |
長春能效標識
5.5 加施在通風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 2.1 條規定的基 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 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 GB 19761 的現行有效版本所規定的產 品分類范圍中的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同一范圍,效率 ηr或機組 效率 ηe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 案,向授權機構提交《通風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 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 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 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標識的備案工作。
長春能效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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