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理由屬于《商標法》中“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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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www.yamon1688.com),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這便是我們常說的“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那么,是否所有的注冊商標只要出現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就應被撤銷呢?
依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復審商標的注冊人在收到商標局關于復審商標被申請撤銷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應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由此可見,復審商標注冊人雖無法提交能夠足以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的使用證據,但如果能夠說明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具有正當理由的話,可以認定為該復審商標不屬于應當撤銷的情形。那么哪些理由屬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正當理由”呢?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下情形視為注冊商標未使用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縱觀以上4種情形,基本可以概括其共同的構成要件為“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注冊總量仟萬件,其中有不少商標注冊成功后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閑置,如果連續超過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長期閑置商標一旦被提撤銷十有八九會被撤銷。
當然也有不少情況是注冊人雖沒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但這個商標同時又被另外的企業或個人看重,想申請注冊卻發現已經被注冊在先來,對方就會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您的商標的申請,意圖自己能夠注冊成功。當然企業遇到這種情況注冊人也不用擔心,只要按上面的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向商標局出示相關證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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