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職業衛生控制效果評價公司-南通歐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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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評價與檢測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在用人單位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監管部門監測職業病危害、開展現場、查處職業危害只顧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場所監督管理、職業病事件查處,以及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治理等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保障。
一、職業衛生評價
1)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服務定義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科學依據。
服務內容
1.項目委托+資料收集:收料、研讀資料,了解當地監督部門對報告書的要求,按照各地要求補充特殊要求所需內容的收集;
2.選擇類比:確定評價范圍,選擇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類比論證;
3.職業病危害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
南通職業衛生控制效果評價公司-南通歐司宇項目評審+備案:報告內審三級審核、建設單位審核、組織評審組、遞交監管部門備案/備查。
主要依據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7〕第90號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4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服務定義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含基礎設計)階段,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依據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編制的專項報告。
服務內容
1.項目委托+資料收集:收料、研讀資料,了解當地監督部門對報告書的要求,按照各地要求補充特殊要求所需內容的收集;
2.選擇類比:確定評價范圍,選擇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類比論證;
3.防護設施設計:依據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進行設計,并預估預期效果;
項目評審+備案:報告內審三級審核、建設單位審核、組織評審組、遞交監管部門備案/備查。
主要依據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7〕第90號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要求》ZW-JB-2014-002
3)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南通職業衛生控制效果評價公司-南通歐司宇服務定義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做出綜合評價。
服務內容
1.項目委托+資料收集:收料、研讀資料,了解當地監督部門對報告書的要求,按照各地要求補充特殊要求所需內容的收集;
2.調查+檢測:確定評價范圍,出具檢測方案,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指出企業在職業衛生方面存在的不足,研究出具切合實際的整改方案;安排檢測,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護設施、建筑衛生學檢測;
3.職業病危害評價: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監護、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方面的職業病防治效果分析并作出綜合性評價,提出措施建議;
項目評審+備案:報告內審三級審核、建設單位審核、組織評審組、遞交監管部門備案/備查。
主要依據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7〕第90號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要求ZW-JB-2014-003
4)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服務定義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他職業病防護措施與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情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價。
服務內容
1.項目委托+資料收集:收料、研讀資料,了解當地監督部門對報告書的要求,按照各地要求補充特殊要求所需內容的收集;
2.調查+檢測:確定評價范圍,指出企業不足,研討出具整改方案;出具檢測方案,協調安排檢測,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護設施、建筑衛生學檢測等;
3.職業病危害評價: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他職業病防護措施與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情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價,給出評價結論,提出措施建議;
項目評審+備案:報告內審三級審核、建設單位審核、組織評審組、遞交監管部門備案/備查。
主要依據法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WS/T 75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