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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C企業資訊
                海運二手設備代理報關|代理進口申報
                發布者:13361219832  發布時間:2024-04-30 14:33:33
                機電產品的定義:機電產品是指使用機械、電器、電子設備所生產的各類農具機械、電器、電子性能的生產設備和生活用機具。一般包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那么什么是二手設備?

                (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二)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

                (五)經過翻新的。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申報流程:

                (一)進口舊機電產品前應確認具體進口貨物的“申報名稱”和HS編碼,同時對照查閱相關文件,確實進口貨物是否為“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產品。

                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中《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屬禁止進口產品,海關不受理申報。

                (二)如進口貨物已列入原公告2014年第145號《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 ,則應在入境前,在起運地或中轉地實施裝運前檢驗,取得裝運前證書后方可起運。

                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應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及《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

                (三)舊機電設備到港后,憑裝運前檢驗證書(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向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要求實施到貨檢驗。

                (四)未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企業提交《進口舊機電產品聲明》向主管海關申報。

                (五)進口列入《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屬于“出口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國內結轉復進口”情形之一的,企業應提交《免<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進口特殊情況聲明》,聲明中的產品信息應與申報資料相符。



                進口舊機電海關監管方面:

                一.進口舊機電裝運前檢驗:

                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是指針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舊機電產品而實施的檢驗。

                裝運前檢驗由海關或者裝運前檢驗機構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舊機電產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

                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對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作出初步評價;核查產品品名、數量、規格(型號)、新舊、殘損情況是否與合同、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二.進口舊機電口岸查驗:

                進口舊機電產品口岸查驗,是指口岸海關為確定進口舊機電產品收貨人申報的單證及內容是否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真實質量安全情況相符,依法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在入境口岸進行的檢查。

                查驗內容包括:單貨、貨證是否相符;數量、標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夾帶其他國家禁止進口貨物;必要時,結合衛生及動植物檢疫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三.進口舊機電目的地檢驗:

                目的地檢驗是指舊機電產品入境后,由海關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要求,對進口舊機電產品進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評定。

                目的地檢驗內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含能源效率)等項目檢驗。

                目的地檢驗方式:海關可選取確認裝運前檢驗機構檢驗結果、現場檢驗、核查收用貨單位自我聲明等方式進行檢驗。

                檢驗出證:經檢驗合格的,由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銷售或使用;經檢驗,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責令收貨人銷毀或者退運;其他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并告知收貨人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



                進口舊機電口岸查驗內容都有哪些?

                (一)申報制冷劑為非氯氟烴物質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是否屬實;

                (二)是否夾帶其它國家禁止進口貨物;

                (三)必要時,結合衛生及動植物檢疫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進口舊機電目的地檢驗內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產品外觀及包裝;

                2.核查產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產地等;

                3.對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實際用途實施抽查。

                安全項目檢驗:

                1.檢查產品表面缺陷、安全標識和警告標記;

                2.檢查產品在靜止狀態下的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

                3.檢驗產品在運行狀態下的電氣安全和機械安全,以及設備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衛生、環境保護(含能源效率)項目檢驗:

                1.檢查產品衛生狀況;

                2.檢測產品在運行狀態下的噪聲、粉塵含量、輻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標準;

                3.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我國能源效率有關限定標準。





                進口舊機電其他注意事項

                1.禁止將《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內的產品申報進口或偽報為目錄外的產品進口。

                2.我國已明令禁止進口固體廢物,防止將廢機電作為舊機電申報進口。

                3.防止將舊機電產品申報為新機電產品進口。舊機電產品進口時,品名須標明“舊”或“二手”,標記嘜碼及備注須注明“舊機電產品”。

                4.防止將應申領許可證的重點舊機電產品偽報為無須許可證的一般舊機電產品進口;防止舊機電產品無證到貨。

                5.防止未經海關檢驗合格并允許使用,擅自將設備開箱解封、調試使用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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