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報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對國有資產報廢做了如下定義: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為什么要做報廢處置: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報廢處置中為什么需要鑒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材料:
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在近期工作中經常有單位對相應的固定資產進行報廢處置,吉林省質量技術評鑒中心在處置鑒定過程中給出了合理專業公正的鑒定報告,以及流程建議可供參考。
受理業務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生產設備,醫療設備,電子設備,數碼設備,各種車輛等,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報廢鑒定